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承包了禄劝县屏山镇圣果树庄园小区2期工程全部外架搭建及拆除工程,拖欠农民工张某乙等14人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120309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机关处理。经过司法机关工作,截止2019年11月12日,张某甲已将所拖欠农民张某乙等14人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120309已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