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市丰满区**总厂公益**管护站管护人员(吉林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丰满区岳阳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担任吉林市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雇佣刘某甲、孙某某、于某某等25人到吉林市丰满区朝阳花园小区务工,在该公司结束朝阳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后,张某甲拒不支付刘某甲等人劳动报酬101,650元。2018年6月29日,吉林市丰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到期后,张某甲仍不支付,2018年10月19日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拖欠刘某甲、孙某某、于某某等25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101,650元已经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我是吉林任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从2016年9月份开始承包丰满区朝阳花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从2018年3月份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一共10万多,具体数目记不清。劳动监察部门找过我,给我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为我手里没有周转资金了,小区的业主在3月份已经开始不交物业费了,而且我前期的投入过大,手里没有多余的钱了,所以我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依然没有发放工资。2018年我公司收取物业费大概共10万多,一部分用来给工人结清2018年前三个月的工资,一部分用在朝阳花园小区日常维护,后来我就收不上来物业费了。
二、被害人刘某甲、孙某某、于某某等人陈述:任龙物业公司拖欠工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毛某某证言:我从2017年12月份到2018年6月份担任朝阳花园小区园区经理,主要负责相应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7年12月份到2018年2月份共收取物业费105000元,3月份以后具体收多少物业费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公司拖欠朝阳花园小区园区的22名员工和公司工程部3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1万多。
2、证人张某乙证言:我从2018年2月4日至6月在任龙物业公司担任会计,公司约定保安、保洁员月薪1500元,维修工人月薪1700元,公司从2018年4月份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欠多少人不知道,账本上有记录,一共大概拖欠七八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因为公司欠薪找过张某甲,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钱给工人开工资。
3、证人张某丙证言:我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6月任任龙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甲、田青林等人是任龙物业公司员工,公司拖欠刘某甲等25人工资一事属实,大概欠薪12万元左右。丰满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向任龙物业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都是我代签的,都交给张某甲了。
4、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朝阳花园小区的业主,我从来不拖欠物业费,最近一次是2017年9月30日交的物业费,是交到2018年9月30日的物业费,交了2000多元,在任龙物业公司办公室交的。
5、证人张某丁证言:我是朝阳花园小区业主,最近一次是2017年12月份在任龙物业公司办公室交的物业费,交的2018年全年的物业费。
四、书证
1、抓捕经过:张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任龙物业一二三月份收入情况统计表、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根据扣押的任龙物业公司记账凭证统计,一至三月份共计收入80641元。经公安机关核实,任龙物业公司拖欠的25名员工中,只有刘某甲等8人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其余17名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员工未填写入职登记表。
3、物业收费收据:任龙物业公司收取张某丁2018年物业费收据。
4、情况说明:任龙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常胜、刘某甲等25人工资,共计101,656元,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丰满区劳动监察大队,已全部支付到工人手中。丰满区劳动监察大队 2018.12.24
5、录音光盘一张:张某甲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支付许艳、王雨文、孟宪波、李鸿燕四人工资的电话录音。
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营业执照、企业信息等。
7、办案说明:张某甲无前科劣迹。
8、户籍证明:张某甲自然信息情况。
9、吉林市丰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相关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投诉登记表、企业信息、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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