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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省会昌县**镇**基地总承包商廖某某,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按合同支付了80%工程款约410万元给会昌县**镇**工程木工、钢筋工、水泥工、架子工劳务承包项目负责人张某甲,并告知其春节来临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1月25日至2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利用其哥哥张某乙的银行账号收到廖某某支付的210万元工程款后并未付清员工工资,且在未通知廖某某及下属务工组情况下不辞而别并突然更换所有联系方式,致使其属下务工组工人没有正常得到工资且无法与其联系。2019年2月17日廖某某通过在他人处获取得张某甲的联系方式后多次督促张某甲按照合同约定,要及时优先支付民工工资,但张某甲以各种理由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19年3月9日会昌县劳动监察局对张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张某甲于2019年3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张某甲在2019年3月16日前没有按照会昌县劳动监察局的指令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拖欠的罗某甲、熊某某、罗某乙、张某甲、钟某某、汪某某、张某乙等16名民工计522070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已经将拖欠的522070元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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