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M1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道******大厦**F,*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期间,吉隆镇府征下东洲村的土地,由于吉隆镇府没有钱,仍结欠下东洲村征地款85万元,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经吉隆镇府和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商量,由吉隆镇府将从下东洲征到的土地其中10亩地作价85万元转让给下东洲村小组的邓某某、曾某某,然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该10亩土地转让出去得款85万元,该款作为吉隆镇府回拨给下东洲村民留用地征地费用,该款项已被其从下东洲村小组借出用在征插花地费用,其已写了借条,将其中手续交给下任村小组财务人员,直到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才将85万元转回村小组账户,还给村小组。
2017年6月16日,下东洲村小组对2014年至2017年6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该时段村小组总收入为1083218.3元,总付出952778元,结余130440.3元,外加接上届余款218192元、上届电费收入194597元和天后宫捐款387976元,合计仍有存款931708元,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利用管理的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金931708元,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交代,这931708元的款项是村小组的村务账,这笔款项是2016年至2018年期间村里征地收款和村里寺庙收的捐款,因村小组当时没有公账,而这些征地收款和村里寺庙的捐款都是陆陆续续收到,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就将收到的征地收款和寺庙捐款存储在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建设银行卡,用于村小组村务支出,相关的收支情况也有进行记账,后经惠东县吉隆镇府结算中心的记账和凭证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2018年3月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将该笔931708元的村小组余款转到惠东县吉隆镇下东洲村村公帐,并将转账凭证转交给下届财务张某乙。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利用其任下东洲村小组组长职务期间,将下东洲村小组集体资金85万元、931708元两笔进行挪用,但事后,我大队立案之前,已将此两笔款项退回下东洲村集体,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归案后,也能如实交代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虽然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强调其犯罪行为是由于下东洲村集体管理的实际情况,但其离任村小组长,没有及时将此两笔款项交出给下任村小组负责人,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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