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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谷区**街**电脑维修店店主,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掩、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至22日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张某乙(另案处理)处收购OPPO牌手机11部。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该11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6094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涉案手机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手机一部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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