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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务工,住淄博市淄川区**镇**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淄博市淄川区**镇**袁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价格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刘某某处购买三菱帕杰罗(车架号:145875,发动机号:4654)一辆,并放于沂水县**镇**村北矿山上使用,后被沂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扣。经查,该车系吉林省延吉市**街车某某于2006年12月16日放于延吉国际饭店后院停车场的被盗车辆,价值2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涉案车辆被及时扣押且价值不大,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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