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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废品收购站老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海南省东方市******废品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工作,文某某(另案处理)到收购站内问张某甲是否收购铝电线。在文某某的带领下,张某甲与文某某来到**村与**村交界的一片火龙果种植基地,文某某拿出藏在火龙果基地内的六捆铝电线,张某甲表示愿意收购并于当天下午,将六捆电线拉回废品收购站。

2.2019年7月29日中午,张某甲接到文某某的电话称有铝电线要出售,要求张某甲开车到现场拉货。当日13时许,张某甲开着父亲张某乙的琼D8****小货车来到东方市**镇**村砖瓦厂的一处空地上,文某某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将约900斤的铝电线装上张某甲的小货车拉回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张某甲将两次收购的铝电线称重,共计1440斤。张某甲以2.5元人民币/斤的价格收购,一共支付3600元人民币给文某某等两名男子。当日15时许,张某甲用小货车将铝电线拉到八所镇销售,途径G98高速八所立交处时被被害人肖某某发现并将张某甲抓获,民警现场查扣被盗铝电线。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收购的铝电线价值1477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肖某某收到张某甲家属赔偿款2万元人民币,已出具谅解书谅解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2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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