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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持有美国绿卡,无业,常住美国田纳西州诺克斯维尔市。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起,张某乙(已起诉)即将**集团加工大豆后的副产品皂角专供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用于生产酸化油和卵磷脂。2011年起,张某乙以清算皂角款名义,共计向陆某某索要皂角“补偿款”4800万元,其中支付购房款600万元,汇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2600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存款。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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