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张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在睢县**镇**村**地干农活时,因被害人让张某甲伐掉影响其庄稼生长的树木一事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张某甲将张某乙左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左侧9、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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