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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学校教师,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州市台江区怡丰楼楼下停车场与被害人张某丙理论车辆刮蹭过程中,因言语不合产生肢体冲突。张某乙在先遭张某丙拳击后伙同张某甲一起围殴被害人张某丙,致被害人张某丙两次倒地,并致其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发后张某乙、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同时张某甲系在校教师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并通过了本院诉前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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