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在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张某乙养猪场院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因债务纠纷问题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最后张某甲用手将张某乙左手小拇指根部掰断致住院治疗。2020年2月25日,经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左手小拇指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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