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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号码M30******,汉族,大学文化,居住地址:澳门特别行政区**巷**大厦**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T某某等人在本市香洲区**篮球场组队比赛。在对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一方进攻,被害人T某某一方防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三秒区内占位等球,其他球员在三分线进攻,被害人T某某在背后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转身用左手打了一拳被害人T某某的下巴,致其当场晕倒,后脑勺着地并休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叫120救护车到场,将被害人T某某送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T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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