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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2********,汉族,半文盲,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张某甲去耒阳市新市镇**村刘某某家看见被害人张某丁和刘某某、贺某戊在打牌,听到在一旁看打牌的曹某某喊自己一起打牌,就回曹某某说刘某某家的牌臭不打,后张某甲离开刘某某家去了贺某丁金家打牌。张某丁认为张某甲在说自己,就在张某甲离开时骂了一句。17时许,张某甲打完牌经过耒阳市新市镇**村*组张某丁家时就喊张某丁出来并质问张某丁为何在刘某某家要骂自己,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在张某丁用家里长木凳打张某甲时,张某甲用手挡开木凳后用右手抓住张某丁的头发将张某丁甩倒在地,随后用脚压住张某丁进行殴打。几分钟后,张某甲见张某丁已服输就放开了倒在地上的张某丁起身离开。张某丁被打认为受了气,于是来到张某甲家并在张某甲家附近捡了一根竹棍。在张某丁用竹棍殴打张某甲时,张某丁再次被张某甲摁倒在地并被张某甲用啤酒瓶打伤头部。后两人被附近过路村民扯开。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丁的伤势为轻伤二级,张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21日,张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甲已与被害人张某丁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张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人员档案信息、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受损财物照片、伤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耒阳市中医医院病历、诊断记录、人民调解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刘某某、张某乙、贺某丁上、张某丙、谢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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