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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7日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三人从丽江古城“醉乡民谣酒吧”喝酒后准备回客栈休息,行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崇仁巷35号“普闲居客栈”门口时与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因口角引发打架,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三人使用拳脚对陈某某、杨某某实施殴打,随后离开。之后张某某、王某某再次返回现场,二人再次对陈某某、杨某某再次实施殴打,打架造成陈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9月1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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