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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21974********,汉族,初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江油市武都镇**轧钢厂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抓扯。张某甲用头撞击张某乙面部,致张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眉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陪同张某乙到医院医伤,并已赔偿,张某乙书面谅解张某甲。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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