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村**号楼**单元**室。2014年1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4月9日因赌博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方某某(在逃)到被害人张某丙位于青铜峡市蒋顶乡银辉村一队的家中索要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张某丙及其二哥、三哥用刀砍伤。2005年2月17日,被害人张某丙在青铜峡市瞿靖镇朝阳村四组赵某某家参赌,有五六人蒙面赶到现场堵住张某丙,持板刀、洋镐靶挥砍、击打张某丙,致其右肩胛处、背腰部、臀部、右外踝等部位多处受伤,右腓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并失血性休克,后被送往青铜峡市急救中心救治并住院治疗。2019年6月19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三处人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

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被网上追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供认对张某丙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丙达成补偿协议,张某甲一次性支付张某丙补偿金4万元。张某丙收到4万元后出具收条、谅解书,后被害人张某丙向公安机关出具《撤案申请》,要求撤销案件。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铜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