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公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2年2月18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820218402023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长江乡双堡村库仓沟屯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育英大街印染厂宿舍平房(自报)德州市德城区**街**宿舍**房(自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月8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8月8日建议德城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该案,2019年12月6日因检法两家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纳具有分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撤回起诉。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9日19时许,德州学院步行街“特色烤烤麻辣龙虾”经营者李连明,其对象李某甲及其儿子李某乙、侄子李某丙、外甥张某乙(在校学生)与其隔壁的“牛肉板面”经营者崔某某、其对象张某甲因争夺客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相殴斗。李某丁持方管将崔某某头部、腿部打伤,李某甲持砖头将张某甲头部打伤,张某甲将李某甲头部打伤,将李某丁眼部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红系轻微伤,李某丁系轻伤一级,八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法两家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纳扔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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