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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人,住旺苍县********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5时许,在旺苍县红军城红叶节演唱会会场,何某甲、被害人何某乙、何某丙三人在观看节目时,因现场人流拥挤,何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碰撞后两人发生争吵,何某甲、被害人何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手将被害人何某乙鼻梁打伤。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乙及其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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