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景东县安定镇民福村青联组张某乙家在家中办理小孩子满月酒席,当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吃好晚饭后继续在张某乙家喝酒玩耍,两人在喝酒时因口角发生争吵,因担心在别人家吵闹会惹主人家生气,遂两人同时离开张某乙家走路至张某乙家大门外的村组小路上,到达小路上后两人相互殴打对方,在双方相互拉扯殴打对方时被同村的张某丁发现赶到后及时制止,因两人都未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张某丁的拉劝下两人各自回家。21时许,因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回到家中后,想想不应该和被害人张某丙发生这样的事情,遂就想去被害人张某丙家说清楚,当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到达张某丙家附近的村组小路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就叫张某丙出来说清楚,被害人张某丙在听见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喊叫后,从家中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两人未开始讲事情,见面就开始相互殴打对方,被害人张某丙用手中菜刀砍伤犯罪嫌疑人头面部及手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被砍伤后和被害人张某丙殴打在一起,两人在殴打过程中倒地后继续拉扯且犯罪嫌疑人用脚踢到被害人胸部,在双方倒地后还相互搂抱拉扯,在两人倒地相互搂抱拉扯时被同村张某丁及时赶到并把两人劝开,致使两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2019年2月20日左侧胸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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