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1日、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7时许,郑某某带其孙女、孙子(均系学龄前儿童)在沙洋县**镇**村**组村民张某乙家玩时,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说其坏话为由,到隔壁张某甲家门口大声辱骂张某甲,张某甲丈夫鲁某某听到骂声后从田间赶回来,在要求郑某某停止辱骂未果后,前往派出所报警。此时张某甲从家里出来与郑某某相互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郑某某拿起张某甲家门口的铁锹砍向张某甲,张某甲用胳膊挡开的同时将铁锹夺下并扔到一边,之后二人又扭打在一起。在此期间,郑某某让其孙女用竹棍打张某甲,张某甲用腿将竹棍踢开。之后郑某某又让拿铁锹砍张某甲,邻居万某某见状予以阻止。二人在继续扭打的过程中,郑某某把张某甲推倒并压在其身上,抓住张某甲的头部朝地面撞击。张某甲反抗挣扎时咬郑某某的手,并趁机翻身压在郑某某身上,抓住郑某某的头部朝地面撞击,并用右手肘部抵住郑某某的左胸口不让郑某某起身,二人继续互抓头发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停止扭打。
2019年9月16日,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伤情为左侧5-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万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郑某某采取制止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虽造成郑某某轻伤二级,但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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