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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在大城县大尚屯镇西青洲村小卖部门口打扑克,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致被害人张某乙身体多处挫伤,左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张某乙自行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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