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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2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集团厂区内与索要设备款的张某乙发生厮打,张某乙被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月30日张某甲赔偿张某乙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9万元,被害人谅解张某甲。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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