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其母亲刘某甲、姐姐张某乙去赵县赵州镇东关村刘某乙租住地,找刘某乙索要张某甲之父张某丙的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执,张某甲搧了刘某乙一巴掌,造成刘某乙左耳膜穿孔,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本案因民事经济纠纷而起,事出有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前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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