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4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其母亲刘某甲、姐姐张某乙去赵县赵州镇东关村刘某乙租住地,找刘某乙索要张某甲之父张某丙的医药费,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执,张某甲搧了刘某乙一巴掌,造成刘某乙左耳膜穿孔,经鉴定,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本案因民事经济纠纷而起,事出有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前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