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78********,汉族,专科文化,系淮南市**电厂职工,住淮南市八公山区**矿宿舍(户籍地:本市八公山区**村**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7月8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9年8月26日中午,张某乙到张某甲家中查看管道漏水情况,张某甲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张某甲推了张某乙,致使张某乙站立不稳,背部撞到窗沿。导致背部肋骨骨折。2019年11月22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谅解协议,也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金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