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3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见其胞弟张某乙(男,78岁)将其围菜园的一根木桩拔掉,遂拿起一根木棒朝张某乙身上打一棒,将张某乙左前臂打伤。经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