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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9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市**镇**村**洲**组的桃园边界处带工人种树时,被害人肖某某前去阻止谩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动手殴打肖正辉,其兄张某丙(已行政处罚)也上前打了肖某某,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再次上前用脚将肖某某踢到路基之下并实施殴打。致使肖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2月17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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