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灌南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乘坐由其朋友何某甲、何某乙驾驶的汽车,在车辆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国诚洗浴附近十字路口等候红灯时,因何某乙误挂倒挡,撞击停于其后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本田奥德赛牌汽车(车内乘坐其丈夫张某乙),后双方下车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乙面部,导致张某乙左眼等部位受伤。经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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