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灌南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乘坐由其朋友何某甲、何某乙驾驶的汽车,在车辆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国诚洗浴附近十字路口等候红灯时,因何某乙误挂倒挡,撞击停于其后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本田奥德赛牌汽车(车内乘坐其丈夫张某乙),后双方下车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乙面部,导致张某乙左眼等部位受伤。经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