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园**座**单元,住福州市鼓楼区**园**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在福州市鼓楼区**园**座**单元的家门口因邻里矛盾与楼上**单元的住户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见状加入扭打,期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脸部一拳,致被害人王某某鼻部出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牙体缺损、体表多处挫伤,伤情属轻伤二级;张某乙全身体表多处挫伤,伤情属轻微伤。同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