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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由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卓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在屏南县古峰镇佳垅环岛旁“燕子小炒店”吃夜宵期间提及王某甲、王某乙父亲王某丙被王某乙前男友陆某某殴打一事,王某乙遂电话将陆某某约至上述地点商谈解决此事。次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到达“燕子小炒店”门口路段后,卓某某与陆某某发生口角,卓某某先行动手殴打陆某某,后张某甲与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上前伙同卓某某共同殴打陆某某,致陆某某受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陆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林某某、卓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张某乙等人的家属赔偿了陆某某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等损失共计12万元,并取得陆某某的谅解。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在案发后已取得陆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屏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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