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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西安市新城区**市场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705号。2016年3月9日经传唤后到案,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日再次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8日5时许,张某乙(另处)在本市新城区**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甲发生口角,后与周某甲及其子周某乙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万某某(另处)来到现场,伙同张某乙与周某甲、周某乙厮打,致周某甲受伤。经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乙、张某甲、万某某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周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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