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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镇**街“绝味鸭脖”店门口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打斗中张某甲徒手将张某乙胸部打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乙胸口右侧6、7根肋骨骨折,经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从宽处理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没有前科劣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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