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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陆良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21时许,因土地纠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村人员朱某某及其妻张某乙在陆良县自家门口发生争执、吵打。朱某某使用砖头砸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使用砖头砸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之子张某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拉住二人手腕制止后,用脚踢踹朱某某大腿。经鉴定,朱某某腿部为轻伤一级,张某乙右手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丙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付朱某某人民币1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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