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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住该村。于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克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2月12日晚上9时许,张某甲与丈夫张某乙同王某甲及史某某、王某乙一起在克山县商品楼下王胖烧烤店内包间吃饭时,张某甲同史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甲扔酒杯打在史某某的额头上,史某某抓住张某甲厮打,在此过程中史某某的右眼睛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史某某所受的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克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史某某右眼重伤的结果,究竟是因张某甲扔出一个玻璃杯打在史某某左额头所致,还是史某某自已摔碎的玻璃杯或是掷在对面墙上的啤酒瓶暴裂回弹碎片所致,无法认定是张某甲的行为打伤史某某的右眼,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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