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8日14时许,在河北美术学院南区因行车纠纷张某乙与甄某甲发生争执后,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甄某甲、甄某乙打伤。经鉴定,甄某乙因打架致右肩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甄某甲头皮创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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