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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许,在信阳市**区**路**村**组**厂工地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因拉围墙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发生撕打,张某甲用脚踢张某乙致其受伤。经信阳市浉河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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