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居民委员会**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查,2019年9月18日重报;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查,2019年11月29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第一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延长时间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KTV内唱歌,唱完歌后就约好一起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村吃火锅。7月23日2时许,在大英村十字路口处,碰见之前与他们发生过冲突的一伙定安籍男子,双方在十字路口处对峙并打架。后因打不过,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就朝大英村菜市场方向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张某乙随手在大英村一小巷子捡到一把小刀。4时许,当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跑到海口市美兰区**村**宾馆对面的大排档处时,看到和定安籍那些人玩在一起的廖某某正在和文某某等朋友吃夜宵,王某某就和张某甲上前打文某某,这时,周某某就指着廖某某,告诉其他人称这个人是和定安那伙人一起的,打他,王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就上前打廖某某,期间张某乙使用刀将廖某某捅伤,廖某某的左腰部、胃部等部位受伤。经海口市美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审查并经二次退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达廖某某被故意伤害的案发现场并参与殴打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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