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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283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县**乡**村**社**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年甲和其父张某乙与被害人巩某某及巩某某的丈夫董某某在枣子川牛场门口因7月29日张马乙在牛场门口喷洒农药一事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在此过程中张某甲从自家牛棚拿出一根木棍、一把铁锨、一把镢头,张某甲先用铁锨朝董某某的胸部打了一下,致董某某倒地,张某甲再次用铁锨打董某某时被巩某某用铁锨挡住,巩某某拿的铁锨把被打断。巩某某捡起地上张某甲拿出的木棍准备去打张某甲时,张某乙用镢头朝巩某某的右手手背打了一下,巩某某朝张某乙的肩部打了一木棍。随后张某甲抢夺巩某某手中的木棍时朝巩某某的腹部踢了几脚,夺过木棍后,张某甲朝巩某某的腰部打了一木棍。董某某见张某甲打巩某某,便用手中的铁锨追打张马甲,张某甲扔下木棍跑到自己牛棚后的草料场。张某乙又用镢头朝巩某某的臀部打了三下,腿部打了一下。董某某见张某乙打巩某某便用铁锨和张某乙对戳,对戳过程中董某某朝张某乙的胸部戳了一铁锨。张某甲在草料场捡起两块砖头仍打董某某,其中一块打在董某某的胸部,一块掉在地上。后四人被于某某等人劝开。巩某某伤情经诊断为:腰1.2椎体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巩某某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巩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甲及家属及时去医院看望并垫付医疗费。巩某某出院后,张某甲及家属积极与巩某某及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张某甲及家属已赔偿巩某某全部经济损失6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巩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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