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现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云霄县云陵镇江**号旁边路口与邻居陈某某因放置两个石墩问题发生纠纷,并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陈某某腰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通知于2020年6月4日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陈某某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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