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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尼姑庵内看被害人张某乙(己行政处罚)、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打牌时与张某乙发生口角争执,后张某乙拿起自己坐的长凳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右眼部位砸伤,随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也拿起长凳准备砸张某乙时被人劝住放弃。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手抱住张某乙要拉张某乙去张某乙家要说法,张某乙挣扎着不肯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遂抱着张某乙往后退并撞到了桌子,最后把张某乙放倒在地上并压在张某乙的身上,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右侧肩胛骨及右侧第2、3前肋及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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