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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村**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0日)。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白某某系同村邻居关系,2020年9月9日0时50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张书村家中,通过手机快手软件在同城搜索发现白某某媳妇谷某某发的小视频。张某甲(快手名:柯* 奥*)在谷某某小视频留言区留言问谷某某是不是张书村人,叫什么名字,谷某某告诉张某甲家是张书村的,名字叫谷某某。张某甲从此以后便开始在快手平台上关注谷某某,并有和谷某某处对象的想法,并给谷某某留了微信号1312419****。2020年9月10日21、22时许,谷某某将张某甲在快手何其聊天的事情告诉了白某某,白某某以谷某某的名义加张某甲微信,并用谷某某身份和张某甲聊天,俩人先约定在张书村见面,后又约定在罗大台马路湾见面。白某某开一辆灰色吉利牌轿车,张某甲开了一辆黑色斯柯达牌轿车,在罗大台马路湾白某某将张某甲开的车别停后,白某某下车开始对张某甲辱骂,并拽张某甲车门,让张某甲下车,张某甲下车后白某某用拳头怼张某甲前胸4、5下,并把张某甲眼镜打掉,随后白某某用右手拽住张某甲的前衣领子并来回拉扯,张某甲往后挣脱,两人撕扯到路中心,白某某用右手拽着张某甲白色半截袖后背部,将张某甲衣服撕坏,在撕扯过程中,白某某又用右手拽着张某甲衣领将张某甲往白某某的方向拉。这时,张某甲用右手使劲扒拉了一下白某某的胳膊,白某某就往后退了两步跌倒了。白某某在和张某甲撕扯过程中导致白某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2020年11月5日,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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