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9********,汉族,专科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姥爷张某乙和张某乙老伴侯某某发生厮打,张某甲将侯某某打伤,经鉴定:侯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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