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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90031971********,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住济源市**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乙骑电动车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济源市**办事处**村正大街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致张某乙右眼眼眶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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