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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住该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家住肇东市的邹某某(另案处理)系无业人员,与张某乙(另案处理)是夫妻关系。

张某丙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丁(另案处理)、张某乙的父亲,该人故去后将名下的耕地分给四个子女。2000年12月30日张某丙和张某戊与**镇**村签订了一份用地协议书,内容为经甲方双方共同商定将**镇北侧,肇四路东侧的**村第九村民组农民张某丙土地9.3亩,划拨给村民委员会使用,经双方协商。一、甲方用乙方土地面积9.3亩用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2200元,共付20460元,此款2000年末全部付清。二、如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指2027年前)因上级土地改革有变化(指土地重新分配),乙方不参加重新分配,如乙方要求重新分配必须将甲方付给乙方的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多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否则不重新分给此协议征用土地面积。

经肇东市**镇政府成立以**镇林业站、土地、城建、**派出所、**村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为:**镇法庭南侧空地往南李某某所建楼东南角共计长度为196米,这其中的面积都是孙某某的土地面积,没有张某丙的土地。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另案处理)、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威胁、滋扰等手段到李某某建筑工地阻止工地正常施工,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工地停工,经多次找说和人与张某丁等人沟通,付给张某丁等人人民币32万元工地方可正常施工建设。张某丁、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包某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13日**镇居民李某某工地正在为建设住宅准备开槽,就在当日张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包某某、杨某某、张某己(另案处理)五人来到李某某位于**镇肇四路东侧,**法庭南侧的建筑工地,其中王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坐在正在施工的钩机前方,张某乙当即趴在钩机前方,张某己则在一旁站脚助威。这些人以李某某建筑工地占用自家农用耕地为由,采用作闹、滋扰等方式阻挡在李某某工地开槽的钩机施工。李某某见状拨打110报警,**镇派出所出警后,经过劝阻无效,李某某被迫将工地停工,以上人员直到李某某工地停工后才离开。

二、2018年10月15日**居民李某某正在继续开槽施工,张某乙、王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张某己五人来到李某某的建筑工地。张某乙、王某某、包某某、杨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方式,阻止李某某的建筑工地正常施工,迫使李某某工地停工后才离开。

3李某某当时一看天气要变冷了,再不施工就会影响楼房的建筑时间,又为减少经济损失。便在五、六天后再次让建筑工地开工,就在这次开工当天张某丁和他妻子杨某某,张某甲和他妻子包某某,王某某和他儿子张某己,张某乙和她丈夫邹某某八人来到李某某的建筑工地,同样以工地占用其家农用耕地为由,张某丁采用谩骂工地工人,张某乙、王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四人采用躺在钩机前面的方式进行滋扰,另外邹某某、张某甲、张某己则在一旁站脚助威。被害人李某某被逼无奈,方让工地工人停工,以上八人见被害人李某某的工地停工后才离开,并威胁不给说法,工地就别想开工。

四、2019年4月的时候,被害人李某某的施工手续期限只有两年,同年5月份要是再不施工,就要过期作废了。这期间张某丁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4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被逼的实在没有出路了,便找到**镇**村前大队书记宋某某和朋友马某某找到张某丁家说和。经过两人的说和,张某丁同意只要被害人李某某拿32万元钱,就不再阻止其工地正常施工。被害人李某某为了减少损失和施工手续不过期作废,在建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东挪西借的凑到了32万元钱现金,并于2019年5月13日在马某某的陪同下送到张某丁家,当时在场的有邹某某、张某乙、包某某、杨某某、张某丁。邹某某提出要直接到位于**镇的农村信用社验清真伪、点清数目后再存到邹某某名下。邹某某收到钱后,当日又将32万元钱转到其妻子张某乙的农村信用社账户里,次日张某乙将钱取出与其他涉案嫌疑人分赃。

经本院审查认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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