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驾驶员,住**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3日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明知其妻子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之间的交通事故理赔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并取得赔偿款的情况下,仍以其妻子后遗症严重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及短信恐吓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乙勒索人民币2万元。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民警咨询后得知上述行为不妥即停止勒索钱款的行为,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案发。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相关短信截屏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通过发威胁短信等方式向其勒索钱款的情况。
3.证人张某乙、王某甲的证言及相关民事判决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妻子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之间的交通事故理赔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并已取得赔偿款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2019年12月4日曾向宣桥派出所交通事故处理办公室民警杨瑛咨询,民警明确告知其已通过法律程序收到赔偿不得再向对方索要钱款,另外经电话向被害人王某乙询问,其表示12月4日后未再收到张某甲威胁、恐吓短信及电话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的经过情况。
6.户籍信息查询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法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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