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企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南区。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给张某乙家人发与其谈对象期间所拍照片和视频相要挟向张某乙勒索钱财,张某乙被迫于2020年4月2日向张某甲微信转款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17日(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归还张某乙1200元;2020年5月7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赔张某乙5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日,寿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后,张某甲在约定地点等候,后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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