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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沈丘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案人朱某甲、朱某乙、邵某某(均另案不起诉)代表*甲快递在白云机场航站楼公共区域收发快递,与代表*乙快递的朱某丙等人因抢生意等原因发生矛盾,后双方各自通过派出所、机场消防安保的关系互相驱赶。同年10月,朱某丙通过中间人张某乙与朱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由朱某丙每月给朱某甲10000元保护费,朱某甲承诺不再找人驱赶朱某丙等人收发快递。朱某甲收到每月10000元的好处费后,仍不断通过收买派出所**张某丙(另案处理)、安排张某甲、朱某乙、邵某某私下报警等方式对朱某丙等人实施驱赶,并以请派出所领导吃饭、打点候机楼管理部等关系为由不断向朱某丙索要钱财物。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朱某甲共收取朱某丙人民币175055.32元,中华牌香烟两条。

经审查及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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