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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凤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山东省东营市**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逮捕。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9月份,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东营市某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化工公司)工作期间,明知潍坊某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化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郭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格,仍以每吨420元的价格将某甲化工公司生产异辛烷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硫酸交由郭某某处置,为掩饰非法处置废硫酸的事实,双方办理的是经营正常硫酸的相关手续,协助郭某某的危险品运输车到某甲公司装废硫酸,给郭某某结算废硫酸处置款,积极帮助郭某某将30吨废硫酸拉出某甲化工公司非法处置,每吨废硫酸给予郭某某420元的补助款。郭某某明知张某乙、陈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为谋取利益,将从某甲化工公司拉出的约30吨废硫酸以每吨90元的价格交由陈某某、张某乙非法处置,张某乙将这约30吨废硫酸贮存在新乡县**乡**村**空院里吨桶内。因长期无人管理,放置于新乡县**乡**村一空院内的废硫酸部分泄露,造成了该院墙外土地受到污染。2019年3月,经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乡**村空院内桶内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院外两处土壤为酸性土壤,已受到污染。后经再次检测,该处土壤已恢复中性,但已造成土壤贫瘠,需进行土壤环境修复。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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