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镇**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张某戊、张某己(二人已提起公诉)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合伙经营遵化市石门镇红星废品收购站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兰某某、张某丁等工人,收购废油桶、废化工桶等进行切割,装入废铁压制成铁块对外销售牟利,危险废物污染了环境。
2020年6月8日,张某戊、张某己(二人已提起公诉)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遵化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査扣废油桶、废化工桶等共216个,重4.13吨。2020年6月22日,经鉴定:遵化市石门镇红星废品收购站处置的铁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T),本案造成了处置现场土壤环境损害。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