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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重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邓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公司生产车间磷化槽清理的废渣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将清理出的磷化渣和公司一般废物混合后,随意堆放在工厂一般固废仓库内。2019年7月6日9时许,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乙将邓某某安排工人堆放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混合物以每车400元的价格交给无经营许可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处置,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遂将上述废物用农用车装载后倾倒在万盛经开区丛林镇海孔村黄草坪至绿水村公路旁的荒土上,严重污染环境。当日15时许,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此物,经过磅被倾倒的固定废物重量43.66吨。经万盛经开区环保局认定,**公司倾倒的上述43.66吨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虽然是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行为人,但其辩称不知道所清理、倾倒的污泥系危险废物。本案中的磷化渣是黑、绿色的污泥,无异味,且已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张某甲亦非冶金、化工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主观故意方面的合理怀疑。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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