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程序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由该局八字门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其妻子即被害人敖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斗,张某甲用拳头击打敖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敖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传唤到案。同年8月12日,张某甲赔偿被害人敖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刑事谅解书、收条、病历资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许某某、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家庭成员间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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